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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績效考評工作,我局對《青島市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績效考評辦法》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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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2024年1月31日? ?
?青島市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績效考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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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號)、《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推行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試點方案的通知》(建?!?018〕92號)、《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青政辦字〔2017〕111號)、《青島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青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青島市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實施方案的通知》(青建辦字〔2019〕13號)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政府購買市財政投資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項目的績效考評工作。
其他區(qū)(市)政府購買財政投資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項目的績效考評工作,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實行。
????二、職責分工
?????市財政投資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項目,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組織開展績效考評工作。各區(qū)(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財政投資公租房運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運營管理單位”)的指導、培訓和監(jiān)督工作。
三、考評程序
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績效考評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運營單位自評
運營管理單位應按照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規(guī)范和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每半年組織一次自評并形成自評報告。半年自評范圍為上一年11月至當年4月,年度自評范圍為上一年11月至當年10月。自評報告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于每年5月5日、11月5日前報送至市住房保障部門。
????(二)主管部門組織考評
1.市住房保障部門收到自評報告后,組織各區(qū)(市)住房保障部門對運營管理單位管理工作開展考評。
2.考評工作按照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規(guī)范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有關標準(見附件)進行。
3.考評工作可通過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采集、入戶調查、現(xiàn)場查看等方式進行。對資金使用、租金收繳和住戶滿意度等指標項目可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進行。
4.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年度考評工作結束后出具考評結果并書面通知各運營管理單位。
????四、考評結果應用
(一)考評結果總分為300分。考評結果由半年考評分數(shù)和年度考評分數(shù)兩部分組成,各占50%。總分270分(含)以上為優(yōu)秀,240分(含)至270分為良好,210分(含)至240分為合格,210分以下為不合格。
(二)考評結果是撥付運營管理單位管理費的主要依據(jù)。管理費分兩次撥付,每年6月按年度應撥付管理費的50%撥付第一次,每年12月依據(jù)考評結果一次性撥付剩余管理費。
對考評優(yōu)秀且排名前兩位的單位,分別根據(jù)排名按年度應撥付管理費上浮5%、3%的比例撥付;對考評合格但排名后兩位的單位,分別根據(jù)排名按年度應撥付管理費下浮3%、5%的比例撥付;對考評不合格的單位,按年度應撥付管理費下浮20%的比例撥付,并依法解除合同或不再簽訂下一年度服務合同。
五、相關要求
(一)市住房保障部門要加強信息化建設,強化考評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租金收繳率、租戶滿意率等考評指標逐步通過信息系統(tǒng)獲取。
(二)各區(qū)(市)住房保障部門要加強對轄區(qū)內公租房運營管理單位的業(yè)務指導和培訓,督導運營管理單位加強對公租房租戶使用行為的巡查監(jiān)管,對其提報的租戶違規(guī)使用行為按規(guī)定及時予以處置。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以往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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