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
為維護城市環(huán)境,保障道路交通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青島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辦法》、《青島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青島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青島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市政府決定對運輸散流物體車輛加強管理。現(xiàn)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未經密閉改裝的車輛不得在市南區(qū)、市北區(qū)、四方區(qū)、李滄區(qū)及嶗山區(qū)松嶺路以西區(qū)域從事散流物體運輸業(yè)務。
二、已經密閉改裝的運輸散流物體車輛可在上述區(qū)域通行(交通標志、標線禁止通行路段除外),但重型(載重量8噸以上)貨運車輛僅限每天10∶00-15∶00及18∶00-次日6∶00通行。
三、經密閉改裝的運輸散流物體車輛,需要在交通標志、標線禁止通行路段行駛的,應當?shù)绞泄簿纸痪ш犧k理貨車通行證。
四、運輸散流物體的車輛有超載、超速、挪用機動車號牌等交通違法行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在上述區(qū)域內從事運輸散流物體的車輛,未經密閉改裝的,道路運輸管理部門不予頒發(fā)道路運輸證。
已經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或揚撒的,以及沒有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散流物體運輸?shù)?,由城市管理?zhí)法部門和交通稽查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罰。
五、房屋建筑工地使用未經密閉改裝的車輛運輸散流物體的,由建設部門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依法給予處罰。
六、本通告所稱散流物體是指在運輸過程中易造成撒漏、揚塵污染的物體,包括建筑垃圾、散裝建筑材料(建筑沙石、磚瓦、灰漿、渣土)、煤炭(煤渣)、礦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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