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fā)市建委等部門關于支持居民購買住房的意見的通知(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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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數 2008年第18期
        2. 總期刊數 總第168期
        3. 成文日期 2008-11-15
        4. 發(fā)布日期 2018-12-05
        5. 發(fā)文字號 青政辦發(fā)〔2008〕63號
        6. 各區(qū)、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市建委、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國土資源房管局、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支持居民購買住房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fā)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zhí)行。


          關于支持居民購買住房的意見

          市建委 市財政局 市地稅局 市國土資源房管局

          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降低住房交易稅費,支持居民購房”、“落實和完善促進合理住房消費的政策措施”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支持居民購買住房提出以下意見:

            一、購買自住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商品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比例下調至20%,二手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比例下調至30%。在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商品住房最高可貸額度提高至40萬元、二手住房最高可貸額度提高至25萬元。公積金貸款計算期限延長至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貸款申請標準放寬至借款人及配偶在申請貸款的近6個月內連續(xù)正常繳存3個月、累計繳存6個月即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個人轉讓自用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一年內又購買住房改善居住條件的,個人不負擔營業(yè)稅及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外銷售的,個人不負擔營業(yè)稅及附加。

            四、一戶家庭中以18周歲以上子女名義購買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貸款政策執(zhí)行。

            五、將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積標準由120平方米調整到144平方米。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為15%。

            本意見施行范圍為市南區(qū)、市北區(qū)、四方區(qū)、李滄區(qū)、嶗山區(qū)、黃島區(qū)、城陽區(qū),各市參照執(zhí)行,執(zhí)行期限為2008年11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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