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青島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共享管理辦法的通知(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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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fā)文單位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 年度期數(shù) 2016年第8、9期
        3. 總期刊數(shù) 總第341期
        4. 成文日期 2016-04-21
        5. 發(fā)布日期 2016-04-21
        6. 發(fā)文字號 青政辦字〔2016〕56號
        7. 各區(qū)、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青島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共享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青島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科技資源共享平臺建設,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資源的共享和優(yōu)化配置,發(fā)揮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效益,提高我市科技創(chuàng)新能力,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fā)〔2014〕7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型科學儀器是指單臺(套)原值在人民幣20萬元及以上,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及其他科技活動中發(fā)揮重要作用的儀器及設施。

            本辦法所稱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是指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業(yè)單位的研發(fā)機構(以下統(tǒng)稱“管理單位”)將其管理的大型科學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供其他單位、個人(以下統(tǒng)稱“用戶”)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fā)的行為。

            第三條 以市或區(qū)市(含經濟功能區(qū),下同)財政資金全額或部分出資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應當納入共享范圍,其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要求組織共享服務。

            鼓勵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大型科學儀器管理單位將大型科學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四條 建立青島市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市共享服務平臺”),提供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的信息資源交匯、信息查詢、服務推介、技術培訓、專家咨詢等服務。

            市共享服務平臺應當根據(jù)國家總體布局,參與全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網絡管理平臺建設,并加強與其他地區(qū)的合作。

            第五條 設立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服務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儀器共享專項資金”),所需資金由市、區(qū)市財政共同承擔,市級資金在科技專項資金中列支,區(qū)市資金由區(qū)市財政統(tǒng)籌安排。

            儀器共享專項資金主要用于:

           ?。ㄒ唬┦褂霉蚕韮x器分析測試費用補貼;

           ?。ǘ╅_放共享儀器分析測試費用補貼;

            (三)檢測方法研究、分析測試技術標準制定獎勵;

           ?。ㄋ模橛脩籼峁┘夹g支持的專家咨詢費用;

            (五)專業(yè)技術人員參加分析測試培訓費用補貼;

           ?。┢渌c儀器共享有關的費用。

            第二章 協(xié)調機制與職責

            第六條 市科技創(chuàng)新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創(chuàng)委”)統(tǒng)籌推進大型科學儀器共享工作。

            市科技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大型科學儀器共享發(fā)展計劃和實施方案,報市科創(chuàng)委審定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科技局與市財政局建立大型科學儀器共享管理會商機制,負責組織實施大型科學儀器共享工作。青島市科技研發(fā)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研發(fā)服務中心”)依照本辦法,承擔具體組織服務工作。

            教育、質監(jiān)等其他相關部門應當督促歸口單位做好儀器共享相關工作。

            第八條 下列事項由市科技局與市財政局會商辦理:

           ?。ㄒ唬┞鋵崌?、省關于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有關政策,擬定相關實施細則和辦法;

           ?。ǘ┲笇泄蚕矸掌脚_建設;

           ?。ㄈ┚幹剖屑壌笮涂茖W儀器共享專項資金預算,并監(jiān)督專項資金的使用;

            (四)對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聯(lián)合評議實施情況進行指導,考核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服務體系的績效;

           ?。ㄎ澹訃掖笮涂茖W儀器共享服務平臺的相關工作,開展與外地大型科學儀器共享交流。

            第九條 研發(fā)服務中心承擔以下具體工作:

           ?。ㄒ唬┙ㄔO和維護市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服務平臺,完善共享服務體系;

           ?。ǘ╅_展大型科學儀器資源調查,接收管理單位報送的大型科學儀器信息,組織共享資源匯總、統(tǒng)計、分析和相關服務等工作;

            (三)組織財政資金新購大型科學儀器的聯(lián)合評議;

           ?。ㄋ模┦芾泶笮涂茖W儀器共享相關補貼、獎勵申請,并組織專家評議;

            (五)組織協(xié)調管理單位、專業(yè)服務機構、專家等面向社會提供信息查詢、專業(yè)咨詢和技術培訓等服務。

            第十條 各區(qū)市科技部門應當組織本區(qū)域內儀器共享相關工作,并會同財政部門做好儀器共享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信息報送與披露

            第十一條 建立大型科學儀器信息報送制度。凡以市或區(qū)市財政全額或部分出資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管理單位應當在購置后20個工作日內向市共享服務平臺報送其所購大型科學儀器的名稱、類別、型號、應用范圍等基本信息。未按照要求報送的,有關歸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其報送。

            鼓勵管理單位將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大型科學儀器基本信息報送至市共享服務平臺,并開展共享服務,享受共享服務優(yōu)惠政策。

            第十二條 以市或區(qū)市財政全額或部分出資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其管理單位應當確定責任部門及責任人負責本單位大型科學儀器信息的報送工作。確定的承辦部門及人員基本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送相關變化信息。

            第十三條 建立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情況披露制度。市科技局每年度應當將大型科學儀器加入共享服務平臺及其共享情況進行披露。披露情況應與我市大型科學儀器新購新建評議以及財政出資的各類研發(fā)服務平臺、技術中心、實驗室等的績效考核評估情況相銜接。

            第四章 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聯(lián)合評議

            第十四條 以市或區(qū)市財政全額或部分出資新購(含新建,下同),單臺(套)價格在人民幣50萬元及以上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應當按照規(guī)定對購買的必要性進行聯(lián)合評議。

            第十五條 申請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單位,應當事先編制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購置申請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購置(建設)的必要性、科研項目的需求程度、共享方案、購置的預算方案和實施管理能力等內容。

            第十六條 申購單位在報送申購申請前,應當向研發(fā)服務中心提出聯(lián)合評議申請。

            研發(fā)服務中心收到聯(lián)合評議申請后,應當按照要求組織技術、經濟、管理等領域專家,對申購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及其預算進行聯(lián)合評議。申購單位主管部門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列席評議會議。聯(lián)合評議內容包括:

            (一)科學發(fā)展和科研需要購置儀器設施的必要性;

            (二)儀器設施功能、指標先進性、適用性、業(yè)務指標合理性;

           ?。ㄈ┍臼鞋F(xiàn)有同類儀器設施的資源狀況;

           ?。ㄋ模┥暾垎挝滑F(xiàn)有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使用情況;

           ?。ㄎ澹┬沦弮x器設施的安裝條件、技術隊伍等配套支撐保障情況;

           ?。┬沦弮x器設施的共用共享方案;

           ?。ㄆ撸┵徶媒涃M預算的合理性;

           ?。ò耍嵤┯媱澃才牛ü┴泚碓?、采購方式、運行經費、預期效益等)。

            研發(fā)服務中心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完成聯(lián)合評議,并將聯(lián)合評議結果反饋至申請單位。

            第十七條 申購單位的申請報告應當附具聯(lián)合評議結果。聯(lián)合評議結果作為有關部門審批購置的決策參考。

            因評議結果為暫緩購置而未獲申購批準的,如科研確有需要,可通過儀器共享獲取技術支持。有關審批部門應當予以安排所需經費。

            第十八條 管理單位如需調整儀器采購計劃,應當按照有關程序重新申請聯(lián)合評議。

            第五章 共享承諾與服務要求

            第十九條 申請以市或區(qū)市財政全額或部分出資新購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其購置申請報告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包含提供儀器共享服務的承諾。

            第二十條 參與共享的管理單位應當與研發(fā)服務中心簽訂共享服務協(xié)議,協(xié)議應當明確權利與義務,以及可以享受的優(yōu)惠政策。

            研發(fā)服務中心應當將參與共享的服務信息納入市共享服務平臺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協(xié)議約定向社會公開共享服務承諾,承諾的內容包括共享服務的能力、共享服務期限及時間、范圍、方式等。

            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協(xié)議約定,根據(jù)大型科學儀器的類型和用戶需求,建立相應的開放、運行維護管理制度,保障儀器良好運行與開放共享。

            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協(xié)議約定,落實試驗技術人員的崗位、培訓和評價等政策。

            大型科學儀器集中使用的單位,應當按照協(xié)議約定建立專業(yè)化的技術服務團隊。

            第二十二條 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協(xié)議要求建立儀器共享服務網絡平臺,記錄儀器使用及服務情況,并提供信息查詢。管理單位服務網絡平臺應當與市共享服務平臺連接。

            第二十三條 鼓勵管理單位將利用大型科學儀器形成的科學數(shù)據(jù)、科技文獻(論文)、科技報告等科技資源通過相應的方式對外開放共享,開放共享情況按照協(xié)議約定作為科技資源建設和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 加入市共享服務平臺的管理單位應當作出如下承諾:

           ?。ㄒ唬┩夤蚕韮x器信息通過市共享服務平臺的門戶網站在互聯(lián)網上發(fā)布;

           ?。ǘ┟嫦蛏鐣_放共享,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分析和測試服務;

           ?。ㄈ┍3謨x器設施完好正常,保證用戶及時使用;

           ?。ㄋ模o正當理由不得回絕用戶服務申請;

           ?。ㄎ澹橛脩舯J丶夹g和商業(yè)秘密;

            (六)按照公布的標準收取服務費用。

            第二十五條 管理單位提供共享服務,應當與用戶簽訂共享服務協(xié)議,約定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知識產權歸屬、保密要求、損害賠償、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 共享儀器對外服務收費已實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項目,按照政府定價或指導價執(zhí)行;其余項目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協(xié)議約定在市共享服務平臺進行公示。

            第二十七條 市共享服務平臺應當結合共享服務開展情況對管理單位進行儀器共享政策、信息報送及共享平臺使用等相關培訓。

            第二十八條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專業(yè)服務機構或其他法人實體,通過市場機制整合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及相關服務資源,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研發(fā)等科技創(chuàng)新活動相關的分析測試、綜合研發(fā)咨詢、以及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使用專業(yè)培訓等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共享服務平臺可以聘請專家成立儀器共享服務專家組,為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提供智力支持,包括為用戶提供專業(yè)技術咨詢、參與新購儀器聯(lián)合評議等。

            第六章 共享激勵與約束機制

            第三十條 注冊地在青島市的法人企業(yè)使用共享儀器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fā)的,管理單位可獲得儀器專項資金補貼。

           ?。ㄒ唬芾韱挝坏难a貼標準為當年實際發(fā)生檢驗測試費用的10%,同一單位年度最高補貼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由市級儀器共享專項資金支付。

           ?。ǘζ髽I(yè)用戶的補貼標準為當年實際發(fā)生檢驗測試費用的10%(“千帆計劃”企業(yè)、高新技術企業(yè)為20%),由企業(yè)所在區(qū)市財政資金支付。市級財政根據(jù)區(qū)市補貼資金額給予不超過1∶1的配套支持,同一企業(yè)市級年度最高補貼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

            管理單位及企業(yè)用戶的年度補貼金額需經專家審核評議、區(qū)市科技、財政部門確認后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一條 管理單位獲得的補貼資金主要用于共享的大型科學儀器的運行維護、功能開發(fā)、升級改造、服務推廣、信息管理,以及管理和操作人員的培訓、獎勵等。

            第三十二條 市共享服務平臺聘請專家為用戶提供檢測技術咨詢服務,根據(jù)專家提供咨詢服務的數(shù)量給予勞務補貼,從市級儀器共享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條 市級儀器共享專項資金中設置專門資金,對分析測試方法研究、分析測試標準制定、儀器新功能開發(fā)、儀器升級改造等四類項目進行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額度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具體辦法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第三十四條 市級儀器共享專項資金中設立專門資金,對儀器共享相關培訓進行補貼。

            市共享服務平臺應當在專家的指導下制定大型科學儀器共享年度培訓計劃,并根據(jù)管理單位及用戶需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引導社會力量開展儀器共享相關培訓。

            第三十五條 建立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服務評價制度。市共享服務平臺每年應當對管理單位的信息報送情況,共享儀器的運行情況,管理單位開放制度的合理性、開放程度、服務質量、服務收費和開放效果等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發(fā)布。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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