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
(1998年11月1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發(fā)布)
(2004年9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發(fā)布的第171號令已對此辦法進行修改,修改內(nèi)容附后。)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jié)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
第三條 青島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
計劃、建設、規(guī)劃、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xié)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地震安全性評價資格許可證書。其中,本市以外單位在本市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必須具有國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甲級地震安全性評價資格許可證書。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市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非本市單位實行資格證件審驗登記制度。
第五條 重大建設工程、可能發(fā)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見附件)。
第六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
凡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包括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評審結(jié)論和經(jīng)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 凡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沒有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及評審結(jié)論和抗震設防要求的,計劃、財政、規(guī)劃、土地、建設等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的批準手續(xù)。
第七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的地震安全性評價資格的單位承擔,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guī)范,并按照規(guī)范要求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第八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須經(jīng)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上報評審。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評審結(jié)論,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第九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所需費用,由評價單位與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確定,并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概算。
第十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經(jīng)上報評審未獲通過的,評價單位應當重新進行評價,費用由評價單位承擔;給建設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需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單位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jié)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至十萬元罰款。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執(zhí)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
一、交通工程
1.公路與鐵路干線跨度大于100米的大型橋梁、立交橋;
2.鐵路干線的重要客貨運樞紐車站、長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3.高速、高架公路,鐵路和地下鐵路工程;
4.Ⅱ級以上機場;
5.年吞吐量200萬噸以上的港口。
二、能源工程
1.Ⅰ級水工建筑和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庫及大壩;
2.裝機容量100萬千瓦以上的熱電廠及其變電站、20萬千瓦以上的水電廠及其變電站、500千伏以上的樞紐變電站。
三、通信工程
1.市級以上的廣播發(fā)射臺和電視臺;
2.城市長途電信樞紐的主機樓。
四、生命線工程
1.城市大型供水、供熱、燃氣工程的主要設施;
2.城市的市控糧食加工廠和糧庫;
3.三級醫(yī)院(500張床位以上的)的門診樓、重要醫(yī)療設施及血庫等。
五、特殊工程
1.核電站、核反應堆、核供熱裝置;
2.重要的軍事工程;
3.易產(chǎn)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大型易燃、易爆和劇毒物質(zhì)的工程。
六、其他重要工程
1.位于Ⅶ度和Ⅷ度烈度區(qū)的堅硬、中硬場地,高度超過80米以及中軟、軟弱場地,高度超過60米的高層建筑;
2.市級各類救災應急指揮設施的主要用房;
3.容納一千人以上大型影劇院、一萬人以上體育場館,10000平方米以上商業(yè)服務等公共設施。
修改后條文:
第四條修改為:“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家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zhì)證書。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市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實行資質(zhì)備案登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