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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保障學生身心健康與發(fā)展,體現對學生違紀處理的公開性、公平性、公正性、透明性、民主性,本著治病救人的教育原則,學校對違紀學生的處分采取聽證會制度,暫行辦法如下:
一、調查違紀事實
調查違紀事件,要先有學生本人填寫事情經過,學校調查人員再根據掌握的事實進行調查補充,雙方認可事情經過后,學生本人簽字。
二、嚴格處分程序
學生的違紀行為事實,必須在已有的規(guī)章制度中能夠找到明確的處理依據,確定其違反了上級或學校明確規(guī)定中不應為的哪一條哪一款,避免處分行為的隨意性﹑不確定性﹑不可預見性。對學生處分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處分決定前,由學校學生管理部門告知當事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
(二)應當事學生的要求召開聽證會;
(三)校長辦公會按規(guī)定集體討論、作出決定,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的,按規(guī)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四)通知被處分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
三、組織召開聽證會
學生或學生家長對處分意見有異議,3日內可以向學校提出聽證要求。學校應當在7日內召開聽證會,參加聽證的人員應當包括當事學生本人及其監(jiān)護人、學校分管學生工作負責人及其知情的學生代表和教師代表,必要時可邀請社區(qū)知情人員參加。 當事學生有陳述權、申辯權。學校對其陳述和申辯有責任進行復查,不得因其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分。聽證會召開流程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聽證會開始前,由聽證書記員依次進行如下事項:
1.查明當事人、聽證參加人以及其他聽證參與人是否到場;
2.宣布聽證紀律;
3.宣布本案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名單;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參加聽證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二)書記員應當向到場人員宣布如下聽證紀律:
1.服從聽證主持人的指揮,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發(fā)言、提問;
2.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3.聽證參與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退場;
4.旁聽人員不得大聲喧嘩,不得鼓掌、哄鬧或者進行其它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對違反聽證紀律者,聽證主持人有權予以制止;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其退場。
(三)聽證會由聽證主持人主持。具體步驟為:
1.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
2.核對當事人、聽證參加人以及其他聽證參與人身份;
3.告知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名單;
4.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紀的事實、證據以及紀律處分的建議和依據;
5.當事人就調查人員提出的違紀事實、證據以及紀律處分建議進行陳述和申辯;
6.聽證主持人就案件事實、證據和處分依據進行詢問;
7.當事人與調查人員相互辯論和質證;經聽證主持人許可,可以就有關事實和證據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fā)問;
8.聽證主持人向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補充發(fā)問,進一步澄清關鍵事實與證據;
9.聽證主持人按照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對事實、證據、處分建議所作的最后陳述;
10.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11.由聽證參加人閱讀聽證筆錄并簽名。
四、做出學校終審裁決
由聽證主持人負責將聽證會產生的決定向校長辦公會報告,再由校長辦公會考慮處分是否適當,做出學校終審裁決。
六、聽證組織機構
組 長:孫洪傳 袁有存 傅相寧
副組長:于江峰 金相臣 曲桂蓉 王穎惠 宋曉暉 楊賓
成 員:劉磊、劉偉、張習萍、金瑩瑩、徐瑩、李兆斌、王曉蕓、張紅蕾、吳元晗、胡瑞嫻、徐僪彥。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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